无馨 发表于 2006-6-19 18:18

[注意]谁敢说自己是国有企业的“主人”

谁敢说自己是国有企业的“主人”?(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06-06-08)<BR><BR>日前,湖南省衡阳市律师罗秋林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原告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睿?榇λ?从车墓?惺产流失的情况;确认国资委拒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的行为违法。在此之前,罗秋林曾以一个公民的身份要求该委向他汇报目前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资产的总额;要求该委确认他对衡阳市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的份额是多少;要求该委对他所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清查和追缴。有专家认为,这是公民对全民所有资产个人权利的一次追索。(据6月6日《中国青年报》?lt;/p&gt;<BR>“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缺位的。”这是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政府虽然从来没有这样表述过,但实际上认同了这种说法。以明晰产权为主要目标的国企改制,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然而,现在有人站了出来,并以“主人”的身份要求“公仆”(政府职能部门)向他“汇报”工作并确认他在国有资产中的份额,还要求清查和追缴流失的资产。这岂不意味着国有资产的主体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没有“缺位”吗?<BR>我国的《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民法通则》第73条也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作为“全民”中的一员,罗秋林当然可以算是国企的“主人”。这也正是反对“缺位说”的惟一依据和理由。但仅此一条并不足以使某位公民真正成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BR>首先,公民没有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资产或企业的所有权,不仅表现为理论上的归属和事实上的占有,更直接体现在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上,比如股权证、房产证等。只有有了这样的权属证明,所有权才算得到了确认,才能真正行使(比如转让、置换等),也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眼下,郑州市就有几万户居民在为他们的房子因为种种原因办不成房产证而发愁。没有房产证,他们的房子不仅不能买卖,而且很可能有朝一日会被没收……你说你是国有企业的“老板”和“主人”,你有产权证吗?你占有多少股份?<BR>也许有人要说,罗秋林打官司的目的之一就是想明确自己的份额和产权嘛!是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如何分割,又如何落实到个人的头上呢?国有企业有中央直属的,有省属的、市属的、县属的,国有资产的构成非常复杂,要核算到个人,根本无法操作。<BR>退一步讲,即使国有企业的资产落实到了每个公民的户头上,成万上亿的“主人”也无法真正行使所有权。每个人都是老板,就等于每个人都不是老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都是经过层层委托的经理人。全民委托政府,政府委托国资委,国资委委托经理人,经过这么多的关节,无比众多而又无比分散的所有者的意志到了经理人那里几近于无。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们如果觉得经营有问题,可以举行股东大会或召开董事会进行干预。可是,国有企业的“股东”有什么办法呢?罗秋林最终选择了对簿公堂,但即使是这样的“最后手段”,他所要求也只是明确自己的“份额”以及相应的保护,至于所有权的大部分主要内容,比如处置权、受益权等,他连提都没有提——罗律师肯定清楚:提了也白提!<BR>按照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理论,中国就没有真正的“无产者”,因为每个公民都拥有庞大国有资产中的“股权”。当公民觉得有必要的时候,他们应该有权变现这些“股权”以解燃眉之急。然而,人们常常看到有些重病患者因为无钱治病而在绝望中死去,却没有人想到自己还有一份资产在国有企业那里,更没有人把这份理应“属于”自己的资产变现来救自己的命。在法院判决中常有“没收某某全部财产”的内容,但他在国有企业中的那份资产却从来没有人想起过、更没有被剥夺过……总而言之,每个公民在国有企业中的所有权只是理论上的、名义上的。实际上,那些资产与公民基本“无关”。<BR>但罗秋林偏偏不信这个邪。他以“主人翁”的姿态并揣着《宪法》走进了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份”并查处流失的情况。这能证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不缺位吗?不能。恰恰相反,我相信,判决的结果将证明罗秋林以及那些以国有企业的“老板”自居者的天真。在我看来,罗秋林打这个官司还不够典型——假如有一位重病缠身而又无钱治疗的公民状告法院要求变现他仅有的资产即国有企业中的“份额”,那么,人们就会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到底是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人”。(盛大林)<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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