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重 发表于 2006-9-16 19:53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P><FONT size=3>总则<BR>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BR>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FONT></P>
<P>第一章:见面前<BR>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BR>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BR>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P>
<P>第二章:见面<BR>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BR>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BR>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BR>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P>
<P>第三章:见面后<BR>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BR>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BR>  第12条:本条例从2006年9月10日起执行。</P>

青龙 发表于 2006-9-16 19:55

汗一个哈。。

边城玫女 发表于 2006-9-16 20:17

<P>晕死哦</P>

<P>谁颁布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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