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玉 发表于 2006-12-30 11:23

[讨论][转帖]邱兴华枪毙了,专家、教授还有什么要说?

<P>本文网址:<a href="http://bbs.163.com/shishi/3095890,80.html target="_blank" ><FONT color=#666666>http://bbs.163.com/shishi/3095890,80.html</FONT> </A></P>
<P>据新华网法治频道法治快递报道:今天上午九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BR><BR>  几个月来围绕邱兴华有否精神病、是否该给他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病专家们、法学教授们还有许多关注此案的人们,或者奔走呼吁,或者上书要枪下留人,或者发表公开信,一时间似乎杀人恶魔邱兴华命系国人了。最为积极的当属年过古稀的江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教授刘锡伟精神病老专家了,他断定邱兴华患有精神疾病,希望有关部门能敦促省高院在二审期间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否则将造成冤假错案”。 <BR><BR>  在此期间刘锡伟不断写文章投到媒体和有关部门,还打电话给邱兴华的律师提示说:“你只说邱兴华有自首情节,但他杀了11个人,就算真是自首难道能逃一死?你为什么不给他申请精神病鉴定呢?”又给邱兴华妻何冉凤打电话,在刘锡伟的提示下“何冉凤心里好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开始忆起邱兴华那些曾让她百思不得其解的怪异行为。” 经刘锡伟教授介绍司法精神病学硕士曾做过精神科医生现为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答应在二审中为邱兴华辩护。 <BR><BR>  2006年12月11日清华、北大的贺卫方、何海波等五教授、法学专家在网上贴出《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1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曾向记者表示“如果一个社会连精神病人都要判处死刑,那就是极其的不人道”,他认为应该立即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原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专家顾问、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的杨德森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二审法院如果不对邱兴华做鉴定,公众就无法信服,司法部门就是渎职。” <BR><BR>  刘锡伟用他发明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认定邱兴华是精神病,他这个理论据他说一个特点是残酷杀人、剩余杀人、滥杀无辜,另一特点是非血统妄想、妒忌妄想、被害妄想,他认为这些特点同样体现在邱兴华身上。如果按刘专家的理论中国过去发生的已被执刑死刑的许多重、特大杀人案件的杀人犯应该都属“返祖兽性化症状群”都该平反,因为刘专家认为马加爵就是精神病。那么,凡是今后出现重大或系列杀人案的犯罪分子警察费九牛二虎之力抓住后直接请入精神病院颐养天年好了。当然我们的这些令人景仰的专家中也不都是吃干饭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就很理性,她认为邱兴华属“变态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BR><BR>  关于邱兴华的精神病家族史是应经过司法调查和鉴定才能确认的,仅跟据一个律师的精神病的本本知识是绝不可以认定邱兴华是精神病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至今还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对人的精神状态的认知,还是靠鉴定人的经验,靠与被鉴定人的谈话提纲,及某些辅助医疗检测手段,是极具主观性的一种鉴别行为。鉴定人必须认真阅读本案一尺多高的20多本案卷,熟悉案情特别是案发经过,而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时的精神状态重构或再现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现场的行为、心志表现。除了须要具有法学的司法精神病学的知识还需具有现场勘查学的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理论特别是实践经验,而不应该仅仅是用精神病专业的或者先入为主地用泛精神病的思维定式去看任何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 <BR><BR>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刑法的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然而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和法律的惩罚,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鉴定常常成为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 <BR><BR>  邱兴华长期受到挫折,在最近7年中换了5处住所,除了家人外他几乎没有任何朋友,也没有什么排遣郁闷情绪的渠道。他在文化、智商、道德、法律方面的低层次,人格是不可能健全的。在无法融合的人格分裂面前越走越远越来越严重,把莫须有的都说成是老婆有问题最后导致杀人。他在杀人准备、作案时间的选择、杀人过程、犯罪后潜逃在追捕期间遇见熟人威胁对方不许报警等行为都是周密的,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的预备、危害结果,就是说邱兴华杀人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都是具备的确定的,他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对这样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我们必须依法严惩。 <BR><BR>  陈志华律师还说邱兴华在被抓获后表现得非常镇静,在法庭上邱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极其冷漠,面对血腥的杀人现场图片及凶器毫无表情,回答公诉人提问及法庭问话时亦表现非常镇静。这也毫不奇怪,有多少杀人不眨眼的罪犯不都是这般镇静自若吗!有多少死刑犯临刑时不也是“非常镇静”吗?刘专家认为“对方已经被杀死,还要继续砍杀是典型的精神病人‘剩余杀人’现象,常出现于精神病人杀人”。 <BR><BR>  专家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认为邱兴华过于残忍,杨德森教授认为,邱兴华杀人后把人的心切成丝炒熟了吃,手段残忍到这种程度,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行为范畴,已经不能用变态人格来解释了。哪个正常人会杀人呢,当然这里所说的“正常”、“不正常”并不是科学概念,但不正常绝不都是精神病。我们不可以用正常的人的人格标准、精神状态标准来衡量一个重大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心态,他们要与正常人(绝大多数人比如具有法制观念、理性等)一样就不会犯罪乃至杀人了。 <BR>   <BR>  刘锡伟和几位教授都举了1981年3月30日美国总统里根在华盛顿的希尔顿饭店发表演讲后被刺的欣克利案,杨德森还强调这是“最经典的案例”。其实美国法院对欣克利案的审判本身就是个天大的笑话,刺客欣克利并没有精神病,有毛病的是过分保护所谓人权的美国法律。中国与美国与英国国情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也不同,不是西方的一切都好,更不是西方的东西都适合中国。 <BR><BR>  还有人撰文称:一切都应以公正、透明的鉴定结论为判决的依归”,这是对司法鉴定的片面理解,判决的依据不单纯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而且只有当鉴定结论被证明及经过质证是正确的,同时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是由法庭来最后决定的。安康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陕西省高级法院的二审裁定都是严格依据我国刑诉法、刑法法的,我们为这些人民的法官叫好! <BR><BR>  在一片要求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喧嚣声中,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还有教授自荐为邱鉴定,2006年12月17日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贾福军教授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同意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我们希望能争取到为其鉴定。”我倒想这样轰动全国的案件为其做鉴定,会收到滚学雪球般的巨大经济的、信誉的超强效应,这使我们不得不对专家、教授打上问号! <BR><BR>  媒体和专家、学者关注司法进程发表建议性的报道、评论、观点,应当认为是有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然而媒体对审理中的案件的报道必须持慎重态度、负责的态度。特别是一些网站专版专页连篇累牍,一时间因重特大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极大也易引起某些人的病态兴奋,形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专家有专家的话语权,因为专家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话语权重,所以当专家面向公众面向司法面向法庭,也应当三思也应当慎言。 <BR><BR>  令人瞩目的邱兴华杀人一案随着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的法槌在庄严的法庭砰然敲响,纷纷扬扬的邱兴华是否精神病?是否该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争论算是结束了。此时此刻当法庭二审维持原判邱兴华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之时,我们的专家、教授们是否该扪心自问,书房里的学院里的你脑袋里的玩意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是否真地有利于构建合谐社会?特别是当邱兴华一审已判决死刑在二审中如此摇唇鼓舌要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打着向全社会播撒人权观念、传播法的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的耀眼旗号,仅仅跟据媒体公布的有限案情就放言说邱兴华是精神病,我们的专家、教授们是否可以悟出些什么来呢? <BR><BR>  2006年12月28日<BR></P>

曾阿牛 发表于 2006-12-30 14:11

<P>老贺没说邱是精神病,怀疑而已,做个司法鉴定又不是什么难事,一做不就完事了,又不要法院出钱。</P>
<P>宣判后立刻执行死刑,这种举动不合常理,让人觉得陕西高院是想过把最后的杀人瘾。死刑核准权07年1月1日起就收回最高院了,再拖个一周,陕西高院可就没权核准死刑了。</P>

小子 发表于 2006-12-30 14:56

对一个杀了11个人的恶魔过一次“杀人瘾”。我200%支持!

仙紫忘忧 发表于 2006-12-30 16:09

邱兴华杀人后把人的心切成丝炒熟了吃,。。。。。这人真是恶心``BT杀人啊

如玉 发表于 2006-12-30 16:56

吃人有嘛奇怪的,历史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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