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ey
发表于 2009-7-4 12:39
质疑期限为七天,若作者未做任何答复,则视为默认剽窃。
萧湘子
发表于 2009-7-4 12:49
恩,同意,七天时间,不做解释按规定处理。
李少卿
发表于 2009-7-4 22:09
本人回复,我的文章张静的故事,死亡之恋,十六年的等待,窗之恋(原名为假装她的男友去爱她),爱要说出来,皆为本人以前在古榕树网址发表的文章。地址是http://www.enjoybar.com/member/Love.asp?ID=18523。后又在金庸江湖发表。
萧湘子
发表于 2009-7-5 18:42
经查证,解释属实,为李少卿原创,故此撤销警告,并表歉意。
ps:请总管或斑竹路过代为锁帖。
金古庸龙
发表于 2009-7-6 07:53
箱子虽然冤枉了人家
但这种认真工作的态度值得人肯定~~ds1775465354
[ 本帖最后由 金古庸龙 于 2009-7-6 07:55 编辑 ]
cassey
发表于 2009-7-6 08:58
这怎么能叫冤枉呢 小弟
用词不当 强烈批评:bf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