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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谈死刑废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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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5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死刑废除与否的问题自己古以来就是法学家们争论的焦点,历史上曾经形成过两派的对立。一派是以为洛克、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提倡保留死刑者,他们认为死刑之所以正当,是因为他所剥夺的权益与杀人所侵害的权益是相对应的,这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另一派是以贝卡利亚、边沁为代表的反对死刑者,他们从人性、道德等方面批判死刑,穷毕生精力呼吁世界放弃死刑。那么死刑到底是否必要呢?


死刑是不必要的

众所周知,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他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故又有极刑之称。围绕死刑应不应该废除的问题,历来就有争论,主张保留死刑者认为:第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他可以给犯罪动机的人敲响警钟,有效预防犯罪,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第二,对犯罪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罪犯在监狱里有可能会重新犯罪、越狱、殴伤监管人,策划谋反,对其执行死刑,再犯罪将无从谈起。第三,死刑是重罪犯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对重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第四,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分子更省钱,对于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只需要花费子弹费或者注射费,而长期监禁还需要国家承担生活费,医疗保障费等,给国家造成经济浪费。

但是以上认为死刑应当保留的观点是不成立的,生命诚可贵,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不能够用物质去衡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从等害角度看,罪犯侵害什么,刑罚就让他失去什么,这在逻辑上虽然成立,实际上是做不到的。我们没有理由判处杀人全家的杀人凶手再由受害人杀死其全家。这种和原始的等海复仇观念如出一辙。我们不可能对危害国家安全、盗窃财产的犯罪分子也做等害处理,因为其根本就无法实施。你杀了人,就必须以你的生命作为惩处,这是否意味着砍掉了别人的手指,别人也要砍你的手指作为等害报复呢?中国从秦代起就有“杀人者死,伤者刑”的说法,对损伤人肢体的罪犯可以改施其他刑罚,既然对伤人者可以废除肉刑,那么对杀人者便可以废除死刑,以等害报复为死刑辩护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杀人者都处了死刑,杀人者依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可以判处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3至10年有期徒刑。假如杀人者处死刑是正当的,便构成了一种悖论,因为他既肯定对杀人者应该处以死刑,又肯定对杀人者可以不处以死刑,这犯了逻辑上自相矛盾的错误。

第三,死刑并不比终生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死刑只是让人暂时痛一下,而终生监禁却让罪犯忍受几十年的牢狱之苦,身心都受到摧残。联合国资料显示,废除死刑国家的死亡率并没有因此而上升。国内也有实例:九七年新刑法颁布的第一年,该市死刑人数是20多起,前一年是100多起。死刑下降并没有引起什么社会波动。

第四,从个别预防的角度来看,死刑是不必要的。个别预防论者认为:1、被关押在监狱的犯人并非生活在真空中,还有可能对同监犯实施暴力。2、由于监管关系的存在,在监禁期间,罪犯有可能对监管人员实施暴力。3、被监禁人员可能逃跑。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就会产生疑问:是否所有的谋杀犯都有可能再犯罪呢?假如,在100个杀人犯之中只有1个人可能再犯罪,这样为了遏制1个罪犯再犯罪,只有将100名罪犯全部杀掉。这和“宁可错杀一万,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滥杀主义已经无异了。此外,刑罚不仅仅是剥夺犯罪能力,更重要的理念是改造人,让他们从思想上摈弃犯罪,走向光明,如果按照以上说法,是否所有杀人犯都不能够改造了呢?死刑实际上是牺牲了刑罚的一种价值,即积极的、改造的价值。人死了当然就不能够再改造了。


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行动

法国革命家罗伯斯庇尔说过:“死刑不过是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而已。”国际人权运动对死刑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浮,最终促成了限制死刑的条款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的出现,以及后来诸如《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护保障措施》之类进一步限制死刑的国际文献的产生。以次为表征,国际人权运动对死刑的态度由放任到限制,而限制死刑的精神在国际人权文献中得以确认。

在“死刑是对作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即生命权的侵犯”的口号下,国际人权运动要求彻底废除死刑。据统计显示,截止1999年12月,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72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仅就普通犯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11个,可被视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38个。可见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中国废除死刑路途艰辛

中国历史上有车裂、凌迟、斩首等残酷的死刑。新中国成立以来,逐年限制死刑,新刑法将死刑罪名定为67个。但从国际潮流来看,我国是一个重刑主义国家,世界上每年有四分之三的死刑发生在中国。据联合国对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中统计,我国在94年至98年处决死刑犯12338人,平均每年100万人口的年度处决率为2.01,比同期世界其他国家处决人口的总和还多。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人口多造成的,另一方面也由于我国不慎用死刑,刑罚过于严重。

中国应该废除死刑,这是许多专家的呼吁,但是在中国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困难重重。首先从传统观念来看,对于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群众强烈要求将他们处以死刑,如某游戏厅老板因三个小孩子拖欠游戏费而将他们打死,对这样的犯罪分子杀100次都不足为过。这种传统观念是很难改的。其次,从立法导向来看,我国用法律培养“其他东西高于生命”的观念。贪污贿赂数额巨大者可被处死,可见金钱高于生命。贩卖毒品者可处死,可见毒品高于生命。猎杀珍稀动物可被处死,可见动物高于生命。殊不知,生命是时间最宝贵的东西,是无法通过简单换算来衡量其价值的。

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并处于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理应从实际出发,逐步缩短国内法和该公约限制死刑态度之间的差异。在我国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应该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开始。逐步过度到完全废除死刑,使中国真正成为一个无死刑国家。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5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本文转载于寒雪牵魂萧(曾阿牛)的博客网站,想请教一下大家的看法,本人对此文观点极为赞成。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5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存废论之我见

王文婷


死刑存废之争,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已历经200多年。死刑存废之争已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面对前人浩瀚的学术成果和精辟入理的论证,我方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蛙。我只能靠着满腔的热诚,用最浅显的文字写下最真实的看法。


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①。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可以说,废除死刑任重而道远。
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死刑限制论”以我国刑法对死刑对象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等为内容,基于死刑保留论的一系列观点,强调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
“死刑限制论”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废除论”目前似乎还没有得到大范围的认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

死刑保留论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报应论”。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报应论”作为死刑保留的最大理由已明显不合时宜。诚然,从奴隶社会野蛮的同态复仇,直至今日我们宣扬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罚已从“报复”转向“报应”为目的。前者强调对违法者个人的制裁,是“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的等同与对称”②;后者强调对社会大众的预防监督,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③”。报应论已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④”但是,无论报应论多么完美,只能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非死刑的正当性。因为目的正当并不一定表示手段的正当。况且报应犯罪的途径不只死刑一种,无期徒刑同样可以达到报应犯罪的目的。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必须的,符合报应论,但死刑犹如“过犹不及”,除了满足受害人的私愤外毫无意义。
当然,有些学者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不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如若以此为据,一味强调报应的“等价”,那么现在的自由刑似乎只使用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强奸犯是否必须处以宫刑?诈骗犯是否只需交纳罚金?很明显,与同态复仇相比,等价报应论确实进步了许多,但在一个文明与人道的社会中,“杀人偿命”仍是落后与野蛮的标志。无论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等价报应”所提倡的“不小于”常被理解为“大于”而非“等于”。我国对经济类犯罪仍保留死刑就是最好的例证。退一步来说,对一些诸如杀人罪的自然犯而言,死刑似乎是等价的报应,但其实质是以一个家庭的痛苦来换取另一个家庭的不幸,结果是两个家庭的悲哀。这里的“等价”是心理痛苦程度的等价,而非刑罚轻重的等价。其结果往往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就是我们自豪的文明社会?
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进一步阐述了“等价报应论”。他说:“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⑤”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是犯罪者自己的意愿,所有的痛苦是犯罪者自己选择所得。从逻辑上看,这样的推论是完美的。但从现实上看,很少有犯罪者完成犯罪行为后等待就擒,绝大部分都尽其所能逃脱执法人员的追捕。也就是说,犯罪者即便知道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犯罪时无一不寄希望于逃脱这种制裁。因为时效制度的存在,只要脱逃成功,到时便可逍遥法外。刑罚的不必然性,成为犯罪分子的赌注。他的“理性的存在”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而非甘愿接受刑罚的处罚。由此,黑格尔的说法仅是破案率为100%的理想社会的推论,只要刑罚存在不必然性或不及时性,逃脱法律制裁永远是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刑罚的不必然性越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就越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与刑法到达的必然性成反比,而后者与执法机关的尽职与否有直接联系。因此可以推论:犯罪分子所接受刑罚的严厉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执法机关破案率的高低。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但不可否认,在一些破案率低的地区,一旦抓获犯罪分子,便希望通过最严厉的刑罚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却可能因当地破案率的不同遭受“生”与“死”的差别待遇。犯罪者的生命成为树立司法权威的代价,这种“代价”违背社会契约论的平等与自由,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更违背法律正义的终极价值。
在报应论的基础上,以史蒂芬、加洛法罗为代表的死刑保留论者提出“预防论”作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笔者认为预防论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情况下,人对于死亡的恐惧远远高于对其他事物的恐惧。对生的渴望和对死的逃避,是人类的本能与天性。因为恐惧程度看似与威慑力成正比,因此得出结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暂且不论这样的三段论推理是否必然成立,事实告诉我们:“严打”以来,适用死刑的人数增多,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增多,而重大刑事犯罪仍呈有增无减的趋势;历史告诉我们:明太祖朱元璋“欲杀尽天下之贪官,奈何朝杀而暮犯!”。死刑所谓的“最大威慑力”只是学者的推论,在事实面前,这种威慑力不断弱化。对于那些义愤杀人,或为信仰而犯罪的人而言,死刑的威慑力毫无价值可言。退一步来讲,200多年来无数学者为了回答死刑与无期徒刑相比,威慑力孰轻孰重的问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直至今日,仍没有权威机构能够给予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既然我们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那么死刑的存在无合理性可言。同时,死刑的威慑力一旦没能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这种威慑力往往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诱因。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惧怕死刑杀人灭口的例子不在少数——这是死刑无法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成为犯罪分子杀人的帮凶。
“死刑限制论”相比“死刑保留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民主文明的进步,但它仍然有悖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的精神。死刑是野蛮之刑,是践踏人权之刑。其野蛮与残酷不仅体现在行刑的一刹那,恐惧与绝望从判决开始便在死刑犯心中扎下了根,悲哀与无奈从判决开始便与死刑犯的家庭如影相随,更可怕的是,它们不会随着行刑的结束而消失。死刑对于心灵与精神上的折磨远比加在肉体上的痛苦来的大。肉体的痛苦是暂时的,只须一人承受,而精神的折磨却须由无辜的家属来承受,并且永生难以磨灭。死刑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手段,使犯罪者完全丧失了人格权,即完全否认了他人为人的权利。而无期徒刑至少保留了犯罪分子的人格权。因为死刑本身就是不人道的刑罚,所以无论“死刑限制论”限制的多么严密,都始终违背人道主义的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犯罪危害性之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⑥”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判处死刑,就是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其实不然。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的是“罪”与“刑”在惩罚程度上阶梯形的对应,对于最严重的犯罪只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就符合该原则的要求。一旦废除了死刑,无期徒刑就成为最严厉的刑罚,将最严厉的刑罚分配于最严重的犯罪,完全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更符合“分配的正义”这一法的最终理念。


综上,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为实际废除死刑,无期徒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从无期徒刑减刑至有期徒刑20年的条件,适当提高无期徒刑的威慑力。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这一档刑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期徒刑“有期化”已成为相当现实的问题。大部分群众无法接受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经历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后活跃于社会中的事实。本着既保护犯罪者的利益,又要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感情的原则,笔者认为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是完全必要的。当然,一些学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指出:无期徒刑消耗的国家财政远比执行死刑的成本高出许多,以此论证死刑是最“经济”,最“实惠”的刑罚。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社会已步入二十一世纪,将人的价值与经济利益权衡的观念早已为人道主义所摒弃。人的生命的价值重于整个地球的价值。国家如果出于纯经济利益的目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者,这样的社会是极不负责任的。
中国的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表明,长期的封建主义意识形态从未给人道主义提供萌芽的机会,人文关怀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未得到重视。可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部分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道主义、人文关怀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我们应当抓住机遇,从小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入手,在部分地区尝试从实践中不执行死刑,这种尝试从经济犯罪领域内开始最为合适。我国目前无法完全废除死刑,不仅因为经济的原因,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滞后,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思考明显少于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探讨。中国废除死刑之路,到了迈出坚定的第一步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①参见杨春洗、张庆方:《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
②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③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④参见杨世云、窦希琨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页。
⑤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6页-157页
⑥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发表于 2005-12-15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汗,这是大一时为了反驳死刑不可废除的观点故意写成这样的,不代表我个人的真实观点。我赞成慎用死刑说。

这是历史版,好象不适合讨纯论法律方面的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5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废止死刑增设长期刑说“不”!
网友:廖祖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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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日前,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笔者以为, 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不是改革刑罚制度,而是要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从保护守法公民的角度着想,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着想,死刑非但不能全面废止或逐渐减少适用,恰恰相反,为保障社会的顺利转型,现阶段凡是有人触及死刑的高压线,就该严格依法处决。如果把法律当成一条橡皮筋,可以随意拉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从何震慑犯罪?按现有刑法的规定,不少已经被查处的巨贪是应该被枪决的,然而,曾经疯狂敛财数百万甚至近千万者却还在从容地呼吸,这给反腐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果。叫嚷全面废止死刑,如同是在为大奸大恶之人争取生存的空间,这是一剂毒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采信不得。   邱兴隆身为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应该十分清楚地知道,在法律的框架内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让公众对法律保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这对于保障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奇怪的是,他竟然抛出了这样一种谬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这样一种违背基本常识的怪腔怪调,居然出自一个学者之口,让笔者觉得匪夷所思。没错,从生物学上的角度而言,一个罪犯无论怎样作奸犯科,他也还不失为一个人,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假如一个人活在世上,一再杀人、抢劫、强奸、贪污,他活着,就危及到了公众和国家的安全,那么这种人在本质上与禽兽何异?人在天地间游走,就该遵循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而不该效法丛林弱肉强食的生存原则。作恶多端之人可以杀人放火,可以巧取豪夺,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国家和法律却不能剥夺了他的生命权?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   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而全面废止死刑,不但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反而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拖累。众所周知,兴建监狱,看管犯人,这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一些人已经穷凶极恶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你还一厢情愿地去看管他,值得吗?再者,对一些社会背景极其复杂的腐败分子来说,废止了死刑,被判了20年或30年的长期刑,又如何?他可以动用所有能动用的社会关系,不断减刑或是寻求保外就医。而一些死不改悔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等,也随时可能利用某种漏洞自由游走于社会。如此而导致的后果,又有人想过吗?   对大奸大恶之人大讲什么“人权”、“生命权”,就是对罪恶的妥协和宽容,它无视公众和社会的安全,是作恶者的福音书,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慢性毒药。在形势颇为复杂的社会大转型时期,死刑尤其不能全面废止或减少适用,否则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因此而吞食无可想像的恶果!
来源:人民网
发表于 2005-12-17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开觉得不要废除哦,不然有些人真的没法治了[em06]
发表于 2005-12-18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俺觉得还是不要废除
 楼主| 发表于 2005-12-2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曾阿牛在2005-12-15 23:41:17的发言:

汗,这是大一时为了反驳死刑不可废除的观点故意写成这样的,不代表我个人的真实观点。我赞成慎用死刑说。

这是历史版,好象不适合讨纯论法律方面的东西。

偶觉的你可以当律师了。佩服。。。。。。这为什么是历史版,小肥牛也有昏头的时候?????

发表于 2005-12-22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没有死刑,那么杀人犯怎么处决?
发表于 2005-12-2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靖哥哥在2005-12-21 16:53:59的发言:

偶觉的你可以当律师了。佩服。。。。。。这为什么是历史版,小肥牛也有昏头的时候?????

[em01]律师很伟大的哦,可以考虑
发表于 2005-12-22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其让人屈辱的活着还不如给他个痛快~~~~~为他也为国家~~
发表于 2005-12-22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死不如赖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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