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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门派结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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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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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3日颁布,2004年12月01日第一次修正,2008年06月01日第二次修正)

一、创建门派:
1、凡金庸江湖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建立自己的门派:
a、创始成员(一人或多人)的内力总和达到10点;
b、向江湖交纳20000两创派费;
2、同一人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建立一个门派、只能担任一个门派的掌门。

相关指引:江湖门派创建与解散申报处

二、掌门:
1、门派的创建者为该门派的创派掌门。
2、掌门的权利与义务:
a、掌门有管理、宣传和壮大本门派的权利和义务。
b、掌门有为本门弟子授予头衔的权利。
c、掌门有为本门弟子发放工资的权利。
d、掌门有清理门户的权利。
e、掌门有解散本门派的权利。
3、掌门的更换:
a、掌门自己提出禅让申请,由江湖总管负责考核接任者在江湖中的影响,通过后执行。
b、掌门长期不管理门派,由江湖总管择其派中弟子或经人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接任掌门。

三、弟子
1、加入门派后,即为该门派的弟子。
2、弟子的权利和义务:
a、弟子有宣传本门派,为本门派出谋划策的义务。
b、弟子享有本门派掌门授予派内头衔的权利。
c、弟子有享有本门派内的各种福利待遇的权利。
d、弟子有无条件退出门派的权利。
相关指引:江湖门派加入与退出申请处

四、解散门派:
1、江湖总管和门派掌门均可以解散门派。
2、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门派将被解散:
a、掌门与门派主要成员协商后,达成解散共识的。
b、江湖总管认为该门派或其掌门有影响江湖秩序或其他不利于江湖的行为,有权强行解散门派。
相关指引:江湖门派创建与解散申报处

五、门派纠纷
1、江湖提倡各门派间和谐相处,共同繁荣江湖。
2、江湖坚决反对门派间的恶语中伤和人身攻击,如江湖总管认定门派间出现或即将出现有伤感情的恶性竞争,将对相关门派给予解散等惩处。
3、如门派间出现纠纷,可以由其中一方或当事双方向江湖总管提出仲裁。江湖总管对于门派纠纷有最终仲裁权。如有不服,请独自忍受。

六、以上条例解释权在江湖总管,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指引: 江湖门派 列表
 楼主| 发表于 2008-6-1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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