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笑而已 发表于 2005-1-7 00:35

[建议]请版主注意黑剑的文章

关于黑剑的文章,我用百度搜索了一下其中的一些文字,居然在网上找到了相同的文章,而且大部分都是不是用黑剑这个名字发表的。<br>作为版主来说,应当有职责查明这个情况,当然,只是一个建议。<br>附相关法律条文:<br>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号) <br><br><br><br>(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 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br><br><br><br>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br><br><br><br>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br><br><br><br>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br><br><br><br>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br><br><br><br>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br><br><br><br>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br><br><br><br>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br><br><br><br>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br><br><br><br>第八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br><br><br><br>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br><br><br>

笑笑而已 发表于 2005-1-7 00:38

根据这个规定,注明出处的转贴也是侵权行为,除非原作者未曾声明并且支付了报酬。

冬雪 发表于 2005-1-7 00:44

黑剑可能是抄习惯了吧~<br><br>要知道习惯一但养成,可不好改阿.<br><br>不过,真没想到抄袭也可以成为一种习惯?????????<br><br>晕阿~~~<br><br><br>

寒雪牵魂箫 发表于 2005-1-7 01:01

黑剑的剽窃问题,三天前华山的斑竹才开始发现(也就是他在华山发了完颜红烈那篇和箫峰那篇之后,因为我在真情蓝剑潜过水,所以才发现是剽窃的)。这个是我们三个斑竹孤陋寡闻,难辨真伪造成的失误,在此向三位表示歉意。<br><br>当时我们是想先找他谈谈,希望他自己及时更正,把[原创]去掉,标明[转贴]。<br>前天和昨天本来就想找他说,由于真情蓝剑前天中午打不开,浪子昨天又没有很多时间,也没有和黑剑碰头。<br>所以原计划于今日解决这个版权问题。<br><br>昨天我已经发了一个版权问题的公告帖子了:<br>http://www.jinyong.net.cn/bbs/ShowPost.asp?id=8393<br>今天下午他来了,估计他也应该看到了。<br>前天和昨天七少也已经和我说了黑剑的事情,只是黑剑执迷不悟,对这个版权问题置若罔闻。<br>所以,我们会按照版权倡议书中规定给予处理的!严厉打击剽窃!给揭发人或者原创作者一个满意的答复。<br><br>此事斑竹们负有失查之责。我代表华山,乱弹,历史,仗剑四版的斑竹向原创作者们表示歉意。我是学法律的,版权问题的厉害性我是知道的。以后我们会尽量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的!!<br>

笑笑而已 发表于 2005-1-7 01:34

感谢版主们的雷厉风行!<br>我没有别的意思,网络本就是一个资源共享的地方,只要注明了出处与原作者,想必没有人会有什么意见的。<br>版主既然已经看到,烦请将此文转移了吧。<br>谢谢!<br>

子非鱼 发表于 2005-1-7 01:52

建议严惩!以敬尤效

靖※儿 发表于 2005-1-7 01:57

      我师兄这次惹的麻烦还真不小~~~~~~~

寒雪牵魂箫 发表于 2005-1-7 02:09

麻烦是他自找的。<br>不能因为这样一个人,损害了江湖形象。<br><br>我的处理意见:<br>(1)黑剑向江湖论坛和揭发人、原创作者公开道歉。<br>(2)终身封锁“黑剑”ID。(即社区监狱里的终身监禁)以敬效尤。<br>(3)在总管办公室公布黑剑的剽窃榜,以敬效尤!<br>(4)涉及到的几个版的斑竹向江湖、揭发人和原创作者表示失查之歉意。<br>

子非鱼 发表于 2005-1-7 02:23

江湖处理光明正大,佩服。

寒雪牵魂箫 发表于 2005-1-7 05:16

另外,怎么处理这些帖子,个人意见是:如果能够与原创作者取得联系,自然应该按照原创作者的意思处理这些帖子。如果联系不上,则全部删除。总之不是原创的绝对不能标[原创]!<br><br>[此帖子已被 寒雪牵魂箫 在 2005-1-7 5:38:26 编辑过]

amm 发表于 2005-1-7 10:23

幸好我的都是原创的,只有1个是转的,我还注明了!哈哈哈哈!

边城玫女 发表于 2005-1-7 10:58

这是我进江湖以来,首次碰到处理这类事件

边城浪子 发表于 2005-1-7 11:01

江湖是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br>以后,各项规则我们都会完善<br>多谢各位提出这些问题!

江湖书生 发表于 2005-1-7 11:18

这么严厉啊!幸好俺虽然帖子少可还没犯规

江湖 发表于 2005-1-7 12:15

转贴金庸旧版小说侵权不侵权?我一直有疑虑。请提供明确解释。<br>http://www.jinyong.net.cn/bbs/ShowPost.asp?id=8419<br><br>[此帖子已被 江湖 在 2005-1-7 12:42:0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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