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 发表于 2005-1-7 12:38

原文由 笑笑而已 发表:<br>感谢版主们的雷厉风行!<br>我没有别的意思,网络本就是一个资源共享的地方,只要注明了出处与原作者,想必没有人会有什么意见的。<br>版主既然已经看到,烦请将此文转移了吧。<br>谢谢!<br><br><br>没有意见不够。<br>“根据这个规定,注明出处的转贴也是侵权行为,除非原作者未曾声明并且支付了报酬”。<br>是否确实如此?请给予明确解释。<br>果真如此,乾坤版该取消才是。你把著作权法贴出来,我们可不敢对抗国家法律。

寒雪牵魂箫 发表于 2005-1-7 15:04

现在,犯了同样错误的人,请珍惜时间。<br>立刻去更正,更正了,以后也不会有人追究的。<br><br>如果现在还不改,等到东窗事发的时候,就晚了。

笑笑而已 发表于 2005-1-8 13:04

回复江湖网友:<br>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br>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就是依据。这个解释我已经在上面贴出来了。<br>从这一条规定看,转贴不构成侵权的条件有:<br>1、作品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br>2、著作权人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br>3、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br>4、注明出处。<br>第3个要件的“并支付报酬”就说明转贴是应当支付报酬的。这个不在无偿使用的范围。<br>关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那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作为依据援引。<br>著作权法完全可以自已在网上搜索一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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