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不要太往这种事情上想啊
中国的网络立法本身就不健全,也不切合网络实际。
如果真按照法律来衡量,那中国网民估计人人都是侵权分子。
比如把,转帖。转贴按照法律,必须经过原作者同意后才能够转贴,并且转贴要注明出处和原作者,有的还要求向原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
你看现在的网络转贴,有多少是遵守法律而为的?
说得也是,其实除了法律问题,还有一个道德良心问题。比如金庸说了,你不应该用我小说中的人物搞创作,我反感,不允许,是侵权,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再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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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他的东西是因为他让我们开心,如果因为开心的东西被禁止了,那他的东西应该也就可以消失了。法律是让我们更好地利用好自己所拥有的,更好地保留自己的喜好,不是用他来消失人的动力!
我的看法:金庸先生为娱人娱己付出了很多,他对他付出心血的作品拥有权利,我们应当尊重他的权利。
否则,有时候我们开心他会不开心的。我也不理解他为什么那么在乎别人用他小说中的人物进行创作。但他既然那么说了,应该听他老人家的。
虽然我不怎么喜欢茶馆,但是那里的确实比较开放,对待一些敏感的问题也不怎么回避。对于这点我倒不怎么反对,“防民之口胜于防川”
不认同。国家法律严禁的行为绝不应该存在于我们的网站。金庸江湖做得比较好,也应该继续。
禁止,当然那些反党反国家的言论肯定要禁止,可是现在禁止的似乎太多了吧,似乎稍微涉及政治的就被禁止,也就是说,政治变成那么几个中央老头子的游戏了~
一些人撰写了研究金庸小说的书,书名取名《金庸小说……》,这样的研究行为并不需要经过金庸本人同意才能够去做,书名取名也无须经过金庸本人同意才能够使用。
这些出书行为还具有赢利性呢
书迷网站没有任何赢利性,讨论作者的作品,网站名中带有金庸二字,也不至于非要作家本人同意才行。
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邻接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邻接权的侵权行为。
应当首先研究著作权、邻接权的内容和范围,深刻、全面和具体的认识所有保护的对象。这对于正确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大有裨益。
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是全面具体认识的保护对象
这没问题。所以这个事情清楚了。
每个站做法不同,我支持金庸江湖目前的尺度把握。
武侠论坛的风格大同小异,不存在抄袭之说。红楼梦不是也衍生出很多副产品!
古龙的网站也很多,先生已去,难道还得非获得他的授权不可?谁想去问他谁去!
帖子还能转来转去呢。
其实这点上我倒是比较欣赏茶馆的做法,不过也在想他们究竟能坚持多久不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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