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电指责中国使用死刑执行车有便于摘取犯人器官之嫌;贵州遵义中院院长予以反驳 解密死刑执行车 □本报记者 成功 6月15日,原本是一个高兴的日子———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祖良,即将升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这是他中院院长任期的最后一天。 但一则外电搅坏了他的心情,6月15日,美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今日美国》发表题为《中国制造注射死刑执行车》的报道,文章称,中国使用注射死刑执行车,“是为了更便捷、更完整、更有效地摘取、买卖死刑犯的器官。” 这个指责不知有什么根据,但和李祖良有关的是,李在中院院长任内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改变。 “遵义中院绝对不存在这个情况。”李反驳说,通过死刑执行车来摘取犯人器官是不可能的,“执行注射死刑后,死者尸体要接受殡仪馆、家属和法院三道环节的监督,不可能出现违反人权、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况”。 李领导的遵义中院是国内首家使用大型注射死刑执行车的司法机构,李本人是这种致命而神秘机器的主要创意者和设计者。 中国注射死刑执行车的真实情况如何?这一神秘的“杀人机器”在中国运行得如何?相比其他执行死刑方式有何不同? “死刑执行车”首度试水 在遵义,这个偏僻而独特城市的中级法院,李祖良极力推动注射死刑执行车的使用。 全球实行注射死刑的国家只有三个,除美国、新加坡外,只有中国拥有注射死刑执行车,遵义中院又是国内第一个“吃螃蟹”者。 “第一个被执行者是张仕强。”李祖良回忆。外号“九指狂魔”的张仕强,因被指控杀死卖淫女和杂货店老板、强奸妇女并且预谋杀害狱警,2004年初被核准执行死刑。 2004年2月20日,临刑的当天早上,张仕强依然不知道,一种新的死刑执行方式正在等着他。 上午8点半,张仕强吃完“最后的早餐”,民警让他换上他最喜爱的暗红色圆领夹克衫,张仕强明白,死期到了。根据惯例,法院一般不通知死刑犯执行日期。 在押出监区的路上,法警告诉张仕强,将对他采取全新的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期待死得“干脆”的张仕强回答很平静:“这种方法不痛苦。” 在遵义市殡仪馆旁的刑场上,停靠着一辆由客车改装的死刑执行车。从外表上看,这辆死刑执行车和普通警车没两样,蓝白相间的车身上标注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车”。 秘密藏在车内,并不宽敞的车内空间用挡板分隔成执行区、监控区和驾驶区三个部分,执行区中间是一张执行床,旁边见缝插针地布置了冲洗、存尸柜、注射泵等设备,监控区的心、脑电图机和监视器用来监控死刑的执行过程。 上午9点50分,李祖良站在这辆造价45万元的“死亡之车”前,对着刚被押出囚车的张仕强说,“希望你配合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10点整,法警用4条蓝色安全带,依次把张仕强的肩、胸、膝等部位固定在执行床上,他的脸部表情很平静。法医陈小志开始死刑执行过程中惟一的人工操作——“打通道”,即在张仕强的左臂静脉血管插上注射针头,“和平常打点滴时的静脉扎针一样”。随后,法警拿了一块黑布盖住张仕强的脸,“以免脸上表情太难看”。 10点06分,法警轻轻按下注射泵启动开关,两支装有深度麻醉和抑制呼吸、心脏跳动的化学药剂,沿着透明的导管缓缓流进张仕强的体内。 “只用50秒,药剂就推完了,显示屏显示心跳波动也由急渐缓。”现场观摩的一位叫唐正平的记者两眼一直盯着监视屏。 10点08分10秒,显示屏上的脑电波变成平行的直线,“仪器显示心跳和脉搏同时停止”。经检查,法医陈小志宣布张仕强死亡,“整个过程用时130秒,张仕强平静地死去”。 设计行刑车 使用注射死刑执行车被李祖良当作任内着力推动的一项工作。200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推进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李祖良觉得时机成熟了。 2003年初,遵义市中院向市政府申请购买死刑执行车获得批准。李祖良派人到处“取经”,均无功而返,于是他下决心和重庆金冠汽车制造公司,联合研制改装注射死刑执行车。 “院长亲自参与设计。”遵义中院办公室主任张宗刚说。 “为了让执行床能够360度旋转,方便死刑犯对准自动门出入,我们几次派人到重庆商讨技术细节。”李祖良说。而重庆厂家也两次来遵义征求意见,根据法官要求,在执行车内加装冲洗设备,“考虑到死刑犯因为紧张大小便失禁,弄脏执行床”。 死刑执行车初次亮相,李祖良就招致外界的质疑。在经济欠发达的遵义,购买如此昂贵的东西,到底有多高使用率? 李祖良迅速作出回应。他认为,不能简单算经济账,“要说成本,砍头最廉价最划算,但是那种野蛮的行刑方式已经被现代文明所不容。” 据了解,在遵义建一个固定刑场要200万元,而中院辖区很大,包括14个县(区、市),“如果把各地死刑犯都押解到市区执行,无论从安全上,还是从程序上都不可行。”李祖良说,死刑执行车作为一种“流动刑场”,到当地执行死刑,不但节省成本,还有利于宣传和威慑犯罪。 让死亡变得更舒服些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李祖良说,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 “相比注射死刑,枪决的场面阴森恐怖,充满血腥味,死刑犯和家属的痛苦都比较大。”重庆律师邱兴盛说,他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6年。 邱兴盛回忆枪决场景时说,法院一般在行刑前一天,派人到交通方便的郊区马路旁找一块空地作为秘密、临时的刑场。执行当天,包括开道车、警车、囚车等在内的庞大车队浩浩荡荡向刑场进发,沿途都要戒严。“执行死刑人数多时,还要调武警。” 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邱兴盛说。 对于那些担任“现代刽子手”的法警来说,每次执行任务,都要承受巨大心理恐惧。 “执行枪决前,法院一般都要请法警们大吃大喝一顿以‘壮胆’。执行完了,回来还要再吃喝一顿,来给自己‘压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死刑研究专家刘仁文说,“注射死刑带来的压力则要小得多。”刘以前在基层法院挂职,经常遇到执行死刑的场景。 “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刘仁文估计目前极少的死刑判决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 “注射死刑符合联合国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要求,即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刘仁文说。 死刑在中国 “死刑的方法主要分为普通方法和专业方法两类。前者是剥夺人的生命,而后者是在剥夺生命的同时使罪犯备受痛苦和煎熬。”刘仁文说,过去为了强化死刑威慑效果,常常通过游街、示众等方式。 和枪决、注射相比,传统死刑方法追求极致的专业方法来折磨和杀死罪犯。一般来说,在古代应用广泛的“斩刑”带来的痛苦较轻,但“身首异处”却让习惯于“死后全尸”的国人感到更为屈辱和恐惧。绞刑给死刑犯带来的痛苦更大。在死刑方式中,让死刑犯最为痛苦的莫过于凌迟。到了近代,中国的死刑开始从重刑主义走向轻刑主义,死刑的执行方式开始变革。1905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力主废除凌迟等酷刑,并意图统一死刑的执行方式。 1910年5月15日,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斩、绞两种。次年,颁布《大清新刑律》,规定仅用绞刑一种,但保留“侵犯皇室罪”、“内乱罪”等仍用“斩”刑。 根本废除斩刑,是在民国以后。1914年11月27日,民国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规定“死刑得用枪毙”。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延用枪决的方式。1979年,新颁布的刑法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推动地方中院死刑执行方法改革的试点工作。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院作为试点单位,执行了第一例注射死刑。 “可以说,100年前,清朝修律大臣沈家本行刑方式人道化和统一死刑方法的改革思路在今天仍然在延续。”刘仁文说,目前,云南、浙江、湖南等省宣布要全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 何去何从 伴随着注射死刑方式的缓慢推广,另一种质疑也开始出现,被注射死刑者往往是“贪官、有钱人”,从沈阳的刘涌到副省长王怀忠,从成克杰到亿万富翁袁宝瞡,注射死刑似乎成为一种“待遇”,而普通刑事犯只能“挨枪子儿”。 “选择枪决或注射,不由罪犯本人选择,而由法院决定。”一位遵义刑庭法官透露,但是法院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 “一般来说,法院会对职务犯罪的高级官员和其他社会影响大的死刑犯选择注射死刑,而一般人则采用枪决。”律师邱兴盛说,当然,客观上这样很容易让人们产生一种死刑执行方式不平等的印象。 “由于法律同时规定有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执行方式,而注射方法在各地的适用面宽窄不一引起争议。”刘仁文说,他期待实现死刑执行的“方法惟一”,即取消枪决,统一适用注射执行法,而对许多偏远地区来说,“注射死刑执行车是一种选择”。 而在遵义中院,李祖良已经基本上消除了这种差距,除了“6·26”禁毒日因贩毒判死刑的采用枪决外,“其他死刑犯不分年龄、身份和财富,都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李祖良说。 遵义中院购买注射死刑执行车后,还遭遇到不少烦恼。因为“个头”大,车进不了法院车库,只好“暂住”在一家宾馆的停车场里,后来宾馆觉得晦气将它拒之门外。 一度无处栖身的死刑执行车最后将家安在了殡仪馆内,加上执行死刑数量比较少,注射执行车“现在已很少使用”。 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李祖良又想出一招,他承诺,如果省内其他地区中院需要,遵义市中院可以将死刑执行车提供给他们无偿使用。 “我们已经一年多没有生产死刑执行车了。”重庆金冠集团总工程师康中文告诉本报记者。 而全国最大的注射死刑执行车制造商南京卫富特种汽车厂也陷入销售困境,“我们过去曾有销售100多辆的佳绩,但现在几乎卖不动。”销售代理杨远骥解释说,因为注射死刑成本高,“买车要花40多万,而且每次执行注射价格高昂,因此很多地区无力承担。” 尽管生产死刑执行车的重庆金冠集团离重庆一中院很近,但该法院仍然没有购买计划。“主要从经济上考虑。”重庆一中院宣传科科长方剑磊说,迄今为止,重庆市仅有两个人通过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都是安排在固定刑场的执行室内执行。” “虽然每次执行注射死刑的药价仅300元,但注射死刑的延伸成本却很高。”一位高院法官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注射死刑的药物和一次性器材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放。同时为确保药物安全,每一次执行注射死刑,地方法院必须单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还要派两名法官坐飞机去北京领药”。 “以重庆为例,除了买药品要用去300元外,到北京的往返机票以及住宿费用至少6000元。”一位法官说,“对很多地方法院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遵义中院为了节省注射死刑的成本,院长李祖良想了很多变通办法,“比如,让法官去北京时坐火车,回来再坐飞机,或者利用到北京出差的机会领药”。 这样的局面显然不利于扩大注射死刑,这一更人性的死法的推广。 (P1170061) ■资料 世界第一例注射死刑 1982年12月7日,美国人查利·布鲁克斯在得克萨斯州执行静脉死亡注射,成为世界上第一例被实施注射死刑的罪犯。 “当透明的液体进入布鲁克斯的手臂和身体时,他一直睁大眼睛,他的目光充满了紧张。突然,他开始喘气,透不过气来。尽管被皮带捆绑着,他的右臂剧烈抖动着。他的眼睛紧闭,随后打了一个哈欠。最终闭上眼睛,又困难地喘息了十五秒。最后,一切都停止了。”美国新闻协会记者查尔斯·希尔见证了这一幕。 “犯人惟一能感受到的痛苦是注射器的针刺。”得克萨斯州罗伊·查普曼医生称。自1982年以来,80%的美国死囚犯都是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的费用 以前执行枪决,有些法院曾经有过向死刑犯家属收子弹费的做法,“一般是象征性收2到8毛的子弹成本费,但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只是一些地区法院自己在做。”邱向东说,1980年代,他曾在四川某法院担任过6年院长。邱向东说,七八十年代,政府对执行枪决有专门的财政预算,“法院开死刑公判大会时,每次可以打报告申请到5000-8000元的执行费,主要用于交通、火化尸体、布告费、餐费等支出”。 “现在法院已不存在向家属收子弹费的情况,而执行死刑的各种费用直接在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 注射死刑的特点 ●简易:在执行过程中操作简便。注射死刑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静脉扎针的过程。开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键”即可。其余均为电脑操作。 ●安全:注射死刑的安全性主要体现为药品的安全。其中,“高效安全”表现为注射即要求被执行者心脏永远停止,不能出现心跳再次恢复的情况,这样会给被执行者带来巨大痛苦。“无毒”则体现在注射药品成分的无毒性,带有毒性的药品会使被执行者身心产生更大的痛苦。 ●快捷:注射死刑,死亡过程快,最多只需1分半钟,死刑犯的痛苦小。 ●无污染:尸体的处理不会污染环境。注射采用的药品不含毒素,或者至少为低毒药品,因此,对于有天葬和水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来说,处理尸体时不会对动物或环境造成污染。此外,对于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死刑犯,注射死刑会降低其携带病毒的传播几率,而枪决则无法避免。 ●无压力:以往执行枪决时,被执行者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枪决往往要击中被执行人的头部或胸部,使其尸体无法完整。这会给死刑犯及家属带来精神压力,注射死刑则可避免此问题。
张仕强,第一个通过死刑执行车执行死刑的人,被形容为“九指狂魔”
死刑执行车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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