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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对邱兴华被斩立决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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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杀人恶魔邱兴华终于被斩立决了。具体杀人详情请见新浪的报道http://news.sina.com.cn/z/qiuxhsx/index.shtml

对于这个杀了11个人的恶魔来说是罪有应得。

11个人,凑起来可以组成一支完整的足球队上场人数,或者是一场篮球赛的场上所有球员还外带上一个主裁判=.=

但斩立决这个判罚居然会引起争议。。。。。。

我们祖国特有的所谓“权威专家”们又跳出来了,说这不公平,不是法治社会的表现。

还有法学专家居然表示“邱兴华被处死令人遗憾”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28/112711906954.shtml

这是什么世道什么逻辑啊~~~~难道杀了11个人的恶魔不被处以极刑就叫法治?那东条英机该不该被判绞刑呢?

我就看不惯那些读了几本书,考了几个资格证书的生物以为自己是圣人,有义务该教育世人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愚昧。

我赞赏陕西高院顶住压力做了一个另百姓称快的事。

邱兴华的代理律师说白了就是做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勾当。现在他的当事人被斩立决了,出于职业道德,他当然不能说他当事人罪有应得;也不能砸自己饭碗,说自己嘴巴不好使,当然就跳出来说高院执行的太快了,以便转移目光。可怜那些“权威专家”们就这样都屁颠屁颠就跳出来向愚昧的世人说法治了。。。。

我想问是谁赋予精神病人那么大的权利可以游离在社会规则之外?对邱兴华人道没问题,谁来对11名遇害者人道?

邱兴华最后是不是精神异常随着那正义的枪声已经成为了永久的迷团。但我倒想建议那些还在奔走呼告声讨陕西高院的“权威专家”们去做一下精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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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高院拒绝给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呼吁,本身就表现出法院的一种懦弱,一种司法上的不独立,一种程序上的失败。和刘涌案一样,法院再一次屈服了民众舆论,以放弃程序正义为代价争取到了民众舆论的认口。中国民众在法律程序正义上的无知,又一次让司法独立陷入了尴尬。老贺等5学者呼吁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基于一种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无可厚非,中国缺少的就是这样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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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必要鉴定。他的表现很正常,难道要对每一个罪犯都进行精神鉴定才叫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吗?

我们允不允许特例?

允许的话,那么这个公认的恶魔无论是不是精神异常都该被处以极刑!

不允许的话,那么全国那么多的杀人罪犯是不是都得进行精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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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恶魔固然令人痛恨,但我们也应当用法制的观点看问题,免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具有可谴责性或可归责性,而且也因为刑罚并不能消减他们犯罪的原因。陕西高院拒绝给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呼吁,才是悲哀,既然认定他没有精神病,那做下又何妨,不是更名正言顺的,有些事情是很痛苦的,但是我们必须接受,否则那些法律条文可以随便践踏的话,法律还有何尊严可言?对那些学者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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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定了就要遵守,例外和特例都不应该存在,这是法治;

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这是德治;

法治为本,德治为辅,所以规矩要遵守,但不必浪费无谓的精力;

对罪犯的精神状态有疑问的可以做精神鉴定;很明确是正常状态的就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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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看到一篇文章是这么说的,一个人如果因为精神病而完全丧失了分辨能力,那他和畜牲实际上没有啥区别,动物园的狗熊吃了人可以不负责任,就是因为它们并无分辨能力,精神病人也一样,责任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来负,就象狗咬了人找主人一样,总之,精神病患者已经不是正常的人了,不应该用正常人的标准来看待.至于小虫子说是谁赋予精神病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权利,其实,我觉得,对待精神病人,应该严格的限制其人生自由,象动物一样看管起来,如果他们不小心伤人了,那是国家的责任,是监护人的责任,就象动物园中的东北虎跑出来咬死咬伤了人,其错不在老虎,而在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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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靖哥哥在2006-12-29 14:27:41的发言:
杀人恶魔固然令人痛恨,但我们也应当用法制的观点看问题,免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具有可谴责性或可归责性,而且也因为刑罚并不能消减他们犯罪的原因。陕西高院拒绝给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呼吁,才是悲哀,既然认定他没有精神病,那做下又何妨,不是更名正言顺的,有些事情是很痛苦的,但是我们必须接受,否则那些法律条文可以随便践踏的话,法律还有何尊严可言?对那些学者表示敬意...
1.如果邱兴华是精神不正常的人,按法律程序免除死刑。
2.如果我是那11个被害人的亲属。
结论:我会被这判决激疯,进而我也是精神不正常的人,我也可以去杀更多我想杀的人。。。。。
效果:狗开始咬狗了=.=
以下是引用靖哥哥在2006-12-29 14:36:57的发言:
我还看到一篇文章是这么说的,一个人如果因为精神病而完全丧失了分辨能力,那他和畜牲实际上没有啥区别,动物园的狗熊吃了人可以不负责任,就是因为它们并无分辨能力,精神病人也一样,责任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来负,就象狗咬了人找主人一样,总之,精神病患者已经不是正常的人了,不应该用正常人的标准来看待.至于小虫子说是谁赋予精神病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权利,其实,我觉得,对待精神病人,应该严格的限制其人生自由,象动物一样看管起来,如果他们不小心伤人了,那是国家的责任,是监护人的责任,就象动物园中的东北虎跑出来咬死咬伤了人,其错不在老虎,而在动物园.


邱兴华如果真是疯子,那他的刑事责任就由他妻儿来承担。
滑稽的一幕出现了:
一个无辜的女人去承担同样无辜的被害者亲属的责难。
而这11条人命的责任如何承担?这可不是“半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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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看一下新浪网的调查,看看普遍的民意,64%的人支持鉴定,老百姓都瞎了眼吗?邱罪大恶极,但陕西省高院愚弄法律更可悲!鉴定不是为邱逃避罪责,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行法律.以感情代替法律的做法向来就不可取,文化大革命就是一例,不过我绝对尊重小虫子的观点,言论自由的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任何人都有说话的权利,多种观点并存,任何人无言语上的裁判权.

想起了林肯著名的一句话:我虽然不赞同你说话的内容,但我愿用生命来维护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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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9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为了法治而法治还是为了公平正义而法治?

让一个杀了11个人,莫须有精神不正常的罪犯活在世上就是尊重罪犯的人权?那谁去尊重被害者的人权?

[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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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邱兴华是精神不正常的人,按法律程序免除死刑。
2.如果我是那11个被害人的亲属。
结论:我会被这判决激疯,进而我也是精神不正常的人,我也可以去杀更多我想杀的人。。。。。
效果:狗开始咬狗了=.=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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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小虫子的看法~

就算他是精神上有问题

他也要为那11个人的生命负责

不然那11个人的生命又算什么

只要他是个人

他就应该为自己所做的负责

所以很多时候我在想法律是不是应该改一下

因为很多时候有钱的人可以通过这个方法使自己免于惩罚

法律的公正要体现在每一个人身上

而不是正常人身上

即使精神不正常的人也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不然法律就不是公平的

因为它照顾的极少部分的精神病患者

却让大部分正常的人没有得到公平

它保障的精神病患者的人生权利

却丧失了大部分人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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