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时的环境下,我不便在报馆中表示意见,说「我可能有错」(I may be wrong, but……)这五个字,正是英美法制的精神。英美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就是孔子说的「多闻阙疑」。他们承认每个人的意见都「可能有错」,要广泛收集证据,但每种证据都「可能有错」。每一个嫌疑犯在被判定为有罪之前,必须认为他是无罪的。报上对于尚未定罪的被告,必须称之为「疑犯」,倘使直指他是凶手或小偷,不但被告可以控告报馆,检察处也可以控告报馆。这种法律精神当然也有其缺点,有时候,一个人明明犯了重罪,却因找不到证据而被判无罪,也有些狡猾的罪犯故意布置了「事发时不在场的证据」,可以逍遥法外。然而冤枉好人的情形总是比较少。这个法律体系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保护良民的正当权利,其次才是惩罚罪犯。因此「有罪与否」由陪审员投票而不由法官决定。当然,冤狱也会有的,既然是人,就定能有错,就定能有阶级性的或政治性的特殊见解。但一般说来,总是一种比较民主、比较公正的制度。